財政部解釋,為避免「免稅部分相關成本、費用或損失」列為「應稅收入」的減項,造成虛增免稅所得,侵蝕應稅所得稅基,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營利事業所得設有應稅與免稅者,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,無法明確歸屬的費用,採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占總收入比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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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進行費用分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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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盧貞秀說,已開始營業者雖無法追溯,但應於本解釋令發布日起3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,如以樓層面積、收入比例等報請管徵機關核備,明年報稅時即可適用。

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表示,依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》規定,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OBU)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(OSU)免稅所得,其相關費用得依上開規定直接歸屬或共同分攤。此外,為使OBU或OSU與同址營業機構的共同負擔費用,有更合理明確的分攤基礎,依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》規定,包含人事、營銷、材料用品、租金設備及其他雜項費用等共同負擔費用,應由OBU或OSU於開始營業日起3個月內,擬具分攤辦法報請稽徵機關核備。

盧貞秀指出,由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(OIU)為2015年新增的金融業務單位,考量OIU亦有共同分擔費用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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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,為公平合理反映租稅負擔,財政部將於今日頒布釋令,即OIU得比照OBU與OSU分攤共同費用做法,並在開始營業日起3個月內,報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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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徵機關核備。

財政部表示,現行稅法規定OBU與OSU的免稅所得,相關成本費用可直接歸屬或以合理方式分攤。然而,OIU為2015年新增的業務單位,雖有不少業者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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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比照OBU與OSU認列所得,但於法無據,財政部今將頒布解釋令,將OIU納入相關規定,於開始營業日起3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,並報請稽徵機關核備,明年報稅時即可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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